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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干货——我们不能“有罪推定”却要“保持职业怀疑”,咋整?

175人浏览   2024-03-10 11:49:23

ID:内审师修行与实战

一、矛盾?

有罪推定:指还没有判决定罪,就推定对方是“罪人”,然后再去找证据证明。

职业怀疑:对可能的错误或舞弊保持警觉,用证据来证实或打消你的疑虑。

一个激进,一个是中性,仅从字面意思上可以看出,有罪推定是错误的,职业怀疑是正确的。

事实真的如此吗?

实际业务中,当我们没有证据时,自然无法下结论“定罪”,不可能明着进行“有罪推定”。

想想我们的舞弊审计,你是不是在怀疑某人舞弊之后,才会一项一项去找舞弊证据?

当你仅仅怀疑,但没有进行舞弊假设时,你会用心去找舞弊证据吗?

扪心自问:在我们的潜意识当中,是不是一直就存在着“有罪推定”?


二、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是一项法律术语,和我们审计人员平日里常说的略有不同。

无论教科书,或是前辈们,经常会要我们警惕:不要在证据不足时,就假定某人有舞弊(或舞弊嫌疑),不要有“先入为主”的思想。

因为,你一旦假定某人有舞弊嫌疑,你就会朝着这个方向去查,查到的所有证据都会指向“这人有罪”!

不知不觉中,你就会受到“首因效应”和“晕轮效应”的影响,此时,你所找到的证据和结论,往往会偏离事实,失去客观性。

从而得出结论:有罪推定就是错误的。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我们会经常听到同事或领导这样说:

“靠,这得贪多少啊?”

“也不知道拿了别人多少好处?”

“明目张胆地这样做,肯定偷捞了不少”

这些言语,虽没定罪,但其实都是有罪推定!

还有一些职场行为:审计结论未出来前,要求停止某人开展某类业务;或停止某人接触某些文件、人或物品等等。

这些也是事实上的“有罪推定”。

难道这些都是错的吗?

我们可以想想:如果没有此类言论或想法,审计人员会去行动吗?会去深挖舞弊吗?会降低未来出现更大损失的风险吗?


三、无罪推定

封建社会中的判案,经常是有罪推定。

而现代法律,讲究的是无罪推定:没找出证据前,不得定论某人有罪。

在程序上,我们内部审计人员也应该采用此种方法,不要轻易给人定罪(定性),一方面容易弄错,另一方面也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说你处事不公。

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你没有“有罪推定”或“舞弊假定”,你是不会深入调查的!

四、职业怀疑精神

我们审计人员一直被告诫:要有职业怀疑精神。

要求我们要保持怀疑和质疑的态度,也要怀疑可能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

这个时候,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怀疑某人舞弊?

如果怀疑了,那是不是就是“有罪推定”?

他们的界限有那么清楚吗?

现实中,对与错,好与坏有时都分不清楚,更不要说人们心中“怀疑”与“推定”的区别了。


五、如何处理?

法律上为何要反对有罪推定?因为它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尤其是证据不足情况下的冤假错案,这规定对司法人员也是一种保护!

当然,有罪推定也能够申张一些正义!

比如:一个少女被坏蛋强奸了,所有人都知道是谁干的,但就是没证据,怎么来主持正义?是抓起来还是任由等待下一次犯罪的发生?

有罪推定到底对不对呢?

说实话,还真没那么明确!这个世界上有没有“正义”都很难说得清,更别说追求正义的过程了。

我们作为内审人员,到底该不该怀疑某人舞弊?该不该假定其舞弊?

中国古代哲学,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解释。

阴阳!

世界上,本就无绝对的正确与错误,而是阴阳一体。

我们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也要考虑到阴阳两面。

比如:当你发现舞弊嫌疑(没证据),觉得某人就是舞弊了;我们要如何做?

一方面:可以在心里给他进行“有罪推定”,从舞弊角度来寻找线索,且以舞弊为主线反推证据来源。如果你不这样推定,是不会从这个角度来查的。

另一方面:不要将有罪推定公开,在证据不足的时候,关于“舞弊嫌疑”之类的话不要说出口:不要告诉被调查人,不要告诉领导,更不要告诉同事!

估计有人会反问,这是不是“表里不一”?

是的!

人民的公仆、爱国教育、敬业精神、企业家精神,在现实中都不会是单纯的一种颜色!


六、自以为是的结论

不怕同行们笑话,本人在审计舞弊事项时,就是先进行“有罪推定”,然后根据舞弊发生的条件,来一项一项寻找证据。

如果不如此,怎么可能深挖?

明明是舞弊,你却还按例行审计程序或审计方案来查,能查出个毛线?

但我们一定要注意:事成之前,只可做,不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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