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农村建房导致纠纷的民事案件时有发生,争议的焦点多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或多或少的误区。那么,到底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特点?
老赵与老刘都是顺义区某村村民,而且是宅基地相邻的邻居。2021年的一天,老赵在自家宅基地内建造房屋的过程中,邻居老刘因不同意老赵的建房格局,于是不断上前阻拦,导致老赵无法实施正常的建房行为。无奈,老赵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诉求是老赵在自己的宅基地内建房时,被告老刘不得阻拦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老赵提交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原宅基地建房许可证》及《建房承诺书》等证据,证明自己对涉诉宅基地有合法使用的权利,而且在自己宅基地内建房是合法的,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根据老赵提交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原宅基地建房许可证》及《建房承诺书》,其在涉诉宅基地上建房有合法依据,且有权按照自己的需求依法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被告老刘仅以不同意房屋建造格局等原因阻拦原告老赵盖房,显然缺乏依据,故原告老赵在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合法建设房屋应予以准许,被告老刘不得阻拦。据此,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老赵在其位于顺义区某村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建造房屋时,被告老刘不得阻拦。
依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可知,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特点:一是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也就是本村村民。二是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四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一种福利。五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永久的,使用期限没有限制。六是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受《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限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
提醒广大朋友们,宅基地使用权是实现居者有其屋在农村的重要权利载体,为维护农村地区稳定和谐,促进老百姓安居乐业享受美好生活,大家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文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