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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强制执行只有6个月的期限?那我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了?

100人浏览   2024-08-11 15:01:15

6个月的期限是法院的执行结案期限,到期必须得结案。但不是执行工作的期限。

如果只要钱没要到位、没有完全执行完毕的话,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再要的。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一说强制执行这些事。

1.作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来讲,当然希望案件一直在执行的过程中,这样的话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但是,这个情况是不现实的。

如果没有一个规范的案件期限的程序,那么就会造成两种后果:

第1个后果是积压在法官手里的在执案件越来越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那么,法官便会无所适从,不知道该先办哪件案子好。

而且一旦涉及到法官调离岗位、退休等特殊情况,那案件又难以推动,毕竟新来的法官更是不知道应该先处理哪个案件了。

第2个后果是法官会变得一点也不着急了,毕竟案件没有什么期限催着,只需要被动的等待当事人的催促就行了,也用不着主动去执行啊。

因此,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规定了6个月的强制执行期间,就是无论案件是否执行完毕,6个月内必须结案。

2.当然,这个结案并不是必须执行完毕。因为从现实的情况来说,多数案件的被执行人是没有履行能力的,难以完全履行义务,当然也不排除有部分被执行人故意逃避的可能。

从现实的数据来看,到执行环节真正执行完毕的案件可能只有20%~30%左右。那么,更多的案件都会以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结案的,至少占到一半以上。

3.有些人会说,那我不同意终本就行了吧?

只能说,这种想法太幼稚了。

终本可以有两种途径,第1种途径是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同意,第2种途径就是法院依职权终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517条的规定,只要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即便发现了线索,但无法实际处置,比如只查封了车籍,没有实际扣押车辆,便可以依职权终本。

只不过,需要经过一个合议庭合议、院长批准的程序而已。

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当然,并不是终本了,钱就肯定不能要回来了。

只要案件执行立案了,哪怕是案件终本了,也都没有任何期限限制,债权便永远不会过期。

无论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要求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退休了,那么他必然会有养老金或者退休金,这部分钱也是可以执行的,只需要给他留下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就行。从现在的现实来看,大多数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费不会超过1000元。

而如果被执行人死亡了,他留下了遗产的话,遗产将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剩余的部分才会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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