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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是干什么的?这几个办案故事告诉你

100人浏览   2024-08-11 13:31:15

有无脱、漏管?

符合取保条件吗?

强制医疗是否解除执行?

近年来,随着“强制医疗”、“社区矫正”等名词逐渐进入媒体、群众的视野,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引起了关注。刑事执行检察内容庞杂,那些专业的法律术语有什么涵义?不如,通过思明区检察院的执检二三事,来初窥究竟。

故事一

检察温度让顺利入矫化作成功改造的动力

“我一定会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遵纪守法,定期向司法局报告我的情况,再次感谢检察官为我做的努力。”岳某是社区矫正人员,见到前来了解他入矫情况的思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感谢溢于言表。

2018年12月,岳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宣告缓刑六个月。今年1月判决生效后,法院将执行材料送达岳某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司法局,岳某也回到当地报到,但材料却被退回了,岳某被拒绝入矫,严重影响了判决执行。

今年3月,思明法院向思明区检察院发出协助监督函。

经过调取材料开展调查工作,检察机关发现:岳某离开户籍地将近22年,且在户籍地无自有房产和固定住所,也没有亲友能够协助进行监管,因此材料被退回。在与岳某多次见面了解情况后,得知岳某已在厦门生活18年,有固定住所及较稳定工作,有自愿协助监管的朋友,另其身患肺结核、糖尿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在地处高原的青海居住生活身体难以承受。在思明区接受社区矫正,对岳某来说,不仅方便,更为安全。

掌握这些特殊情况后,该院及时展开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调取岳某病历资料、在厦居住及工作的情况,向监管保证人了解其监管意愿及监管条件。同时,与区司法局进行沟通协调,告知岳某特殊情况,争取司法局同意入矫,并向法院发函建议将岳某交付思明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最终,岳某顺利入矫,社区矫正已于近期执行完毕。

检 察 官 说

法律不是一把冰冷的尺子,简单区分好人坏人、粗暴决定往这往那。如何定罪、如何判刑、如何执行,都考量着方方面面的因素,也决定着迷途者是否能够返航。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轻刑案件特殊的服刑方式,并不为公众熟知,而检察机关对此负有监督职责知者更少。实际上,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性质可以使服刑人员在不脱离家庭、保持正常生活工作的状态下,通过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改造为守法公民。其对于犯罪人员改正恶习,并且回归社会、回报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

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追求法律与社会双重效应,才是刑事执行检察意义所在。在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过程中,思明区检察院始终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于监督工作,规范建立工作台账和档案,加强脱漏管核查,纠正漏管3人,办理收监执行案件2件,同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对于经济困难、孤寡、未成年等特殊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切实发挥社区矫正“治病救人”的作用。

故事二

回家的路 亦通往回归社会的方向

厦门的6月,已是烈日炎炎。

一位年轻母亲怀抱着一名幼童走进了思明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我希望能够当面感谢帮助我取保的检察官。”女子轻抚幼童额头,特意压低的声音中透出羞愧与感激。

原来,今年5月,这名许姓女子与丈夫吴某因同一起案件均被羁押,此时两人育有一名3岁幼子。被捕后,许某的辩护律师向该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提出夫妻俩的孩子无人照顾,申请对许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夫妻双双被羁押,独留幼童无人管,是关还是放?6月4日,该院决定对此立案审查。在听取办案检察官意见后,知悉审查逮捕环节主要因为部分案情尚未查明而导致许某有羁押必要。同时,经过多方走访了解,得知夫妻俩除了家中有病弱老人以外,在厦无亲无故,亲友均在外地打工无法提供帮助,两人的小孩因父母“人间蒸发”而没有着落……捕后证据固定情况成了案件关键!

刑执部门立即向公安机关跟进案件侦查情况,督促其进一步固定案件证据。几日紧锣密鼓的侦查,检察官得到公安机关已基本查明案情的最新进展。最终,结合查阅案卷的情况,检察官认为许某始终稳定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不予羁押不致发生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出于司法人文关怀,考虑到幼童健康成长需要母亲陪伴与照顾,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许某改变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机关采纳了该院的建议,于是,小孩不再无所依傍。

检 察 官 说

团圆,许是更为深刻的法制教育。

回家,也能指向回归社会的方向。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许某一家并非感受到司法柔情的少数。2018年以来,思明区检察院共受理的236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16件,被采纳112件,占同期逮捕数8.13%,41件邻里纠纷等导致的轻刑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矛盾同步得到化解。

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重要职能之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被逮捕的涉罪人员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动态衡量,根据其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综合因素适用最为恰当的强制措施。这是人权保障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

法大于情,任何人任何行为都要受到约束;法亦有情,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才是最终目标。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思明区检察院围绕社会危险性35项证明标准,强化书面审查,主动听取各方意见,积极作为灵活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延伸作为促进和解、定分止争。因成效突出,3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分别获评“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全省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件”。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有:(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有:(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监督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办案既惩罚犯罪也保障人权

为人民谋幸福是检察初心使命,新时期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将本着以监督维护公正、以办案保障人权、以规范提升公信的理念,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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