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居民居住条件已有较大改善,但住房保障工作仍面临一定挑战。” 住建部相关负责人近日透露,我国将加快推动住房保障立法,明确国家层面住房保障顶层设计和基本制度框架,夯实各级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同时为规范保障房准入使用和退出提供法律依据。(8月15日《经济参考报》)
公众对住房保障立法期待已久。2008年出台的五年立法规划中包括“住房保障法”,据说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但最终没有下文。这些年来,有关住房保障立法的消息不时出现,但都没有实质进展。不过,今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包括《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这意味着舆论长期呼吁的住房保障立法,终于有了确切消息,该条例有望在今明两年出台。从住建部相关负责人透露的信息来看,立法思路很明确,既包括夯实政府责任,为保障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又包括对不同城市、不同收入人群采取不同的住房保障方式,这样的立法思路符合我国国情。
无疑,住房保障的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唯有夯实政府责任,才能在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为住房保障提供大力支持,才能提供更多保障房房源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同时,保障房分配、退出等后续管理也需要政府履行监管责任。所以,住房保障立法核心在于夯实政府责任。
未来对于人口净流入较多、住房保障需求较大的大中城市,既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又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这种考虑适合“市情”。另外,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予以保障,对重点困难群体实施精准保障,符合国情。
因为住房保障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只有分清轻重缓急,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对策,有序推进住房保障完善,从政府角度来说才是可承受的,从公众角度来说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住房保障核心在于保障房供应量,立法如何确保保障房供应满足需求是最大看点。
笔者以为,住房保障立法理应尽量满足公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比如在货币保障方面,无论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还是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应该与时俱进,尽量减轻中低收入群体住房负担。在实物保障方面,不管是公租房还是共有产权住房等,应充分考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人群住房保障需求。
一个城市土地等资源有限,如果把有限的资源更多用于商品房,自然留给保障房空间很小。深圳去年进行了颠覆性住房改革,改革后商品房供应比例只占40%,而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占60%左右。所以在高房价深圳有“有人每月1000元就能拥有60平米的家”的佳话。深圳经验能否入法?
实际上,住房保障不等于保障房。商品房由于保障了很多人的居住权,也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为住房保障立法不能只盯着保障房,还要兼顾商品房。比如,保障房与商品房之间要无缝对接。再比如,稳定商品房价格和租房价格有助于降低买房人、租房人负担,也需要写入法律。
另外,过去住房保障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及存在的种种问题,住房保障立法应该“一个不少”地吸纳进来,这也是满足公众美好期待的重要内容。此外,《城镇住房保障条例》正式出台前,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充分吸收民意民智,也是提升公众满意率、幸福感的重要一环,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