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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刑事立法、司法、执行的全部过程的指导性原则。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被誉为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
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分行使侧面与实质侧面两部分。
形式侧面主要是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力,要求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照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定罪量刑。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实质侧面主要是规范立法机关的权力,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应当是“良法”。
(1)明确的罪刑法定(定罪与处罚的明确性)
在刑法具体规定犯罪与刑罚时,应当保证一般人可以看明白,达到国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定预测某一行为法律后果的明确程度。
(2)合理的罪刑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刑法具有谦抑性,刑法是规制公民行为的最后手段,因此刑法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罚的处罚范围与处罚幅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3)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刑罚的规定应当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禁止不人道的、残虐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