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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

160人浏览   2024-03-09 06: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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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刑事立法、司法、执行的全部过程的指导性原则。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被誉为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

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分行使侧面与实质侧面两部分。

形式侧面主要是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力,要求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照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定罪量刑。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实质侧面主要是规范立法机关的权力,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应当是“良法”。

(1)明确的罪刑法定(定罪与处罚的明确性)

在刑法具体规定犯罪与刑罚时,应当保证一般人可以看明白,达到国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定预测某一行为法律后果的明确程度。

(2)合理的罪刑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刑法具有谦抑性,刑法是规制公民行为的最后手段,因此刑法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罚的处罚范围与处罚幅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3)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刑罚的规定应当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禁止不人道的、残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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