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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的定罪标准和法律规定

100人浏览   2024-08-03 10:01:18


强迫交易罪的定罪标准和法律规定

一、概念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强迫交易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五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犯罪行为。其中,“以暴力、威胁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方法或威胁手段。例如,在商品交易中,不是以公平自愿的方式,而是对交易对方采取殴打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人多力强等威胁方式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不顾交易对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

  第二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享受服务消费时,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提供服务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是指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业等服务性质的行业在营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第三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主要是指,在一些工程竞标、拍卖等活动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施加压力迫使其他本不愿意参加投标或者拍卖的人参加投标或竞拍,旨在让他人作为陪衬,以此来掩饰自己或者其他第三者操纵投标或者竞拍的违法性;或者强迫参与竞标的参与者退出投标、拍卖活动,目的是使自己或者其他第三者中标或者在没有竞拍者竞拍的情况下以不公平的价格购买到拍卖品。按照正常的市场运作,竞标市场或者拍卖市场应当是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均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竞标或竞拍活动的,也只有这样竞标和竞拍的最终结果才能使得具有真正实力和资质的竞标者或竞拍者胜出,以达到竞标项目或拍卖品竞拍的最终目的,使得竞标项目或工程得到符合要求的保证、高质量地完成以及竞拍的拍卖品能让有真正收藏实力的人收藏。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不但破坏了正常的竞标和竞拍的市场秩序,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得到竞标结果和拍卖品,而且使得没有资质和实力的施工队伍或项目经营者混入了市场,使他人不能合法地参与竞争。

  第四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公司、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法则进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在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和不利于出让人、收购人的情况下转让、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自己或者第三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

  第五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特定的经营活动,是指在不法分子指定的经营活动范围内,由于屈从于暴力、威胁手段,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从事或者退出经营活动的情况。比如屈从于暴力、威胁手段,被迫投资、出资入股,但被给予的收益分成比例与其出资比例极不相称,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竞争对手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以形成垄断地位轻易获取巨额不法利润等。

  犯本条规定的犯罪,处二档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强迫交易犯罪予立案追诉:(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应当注意的是,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强迫交易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依照刑法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市场交易为借口,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索取、强拿的财物,远远超过正常买卖、交易情况下被害人应支付的财物,可以根据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定罪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7〕12号

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8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4]1号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十一、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网络安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二、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

5. 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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