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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100人浏览   2024-09-08 09:31:17


今天和大家分享下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的免赔情况,主要还是分原因除外和损失除外两方面: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教职员工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六)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七)自然灾害;

(八)被保险人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九)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及其他故意伤害在校学生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非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

(七)在校学生的任何财产损失;

(九)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十)被保险人组织其在校学生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校(园)外活动期间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十一)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

以上

条款中设置的上述除外,基本本意还是在于排除违法行为,故意行为,战争行为、间接损失、精神损失等。除外较为常规化,既有和常规责任险一样的除外,也有结合学校自身特点设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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