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三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或社会团体的内部关系”等其他社会关系,通常不涉及法律调整,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不属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划分标准 | 分类标准 | 举例 |
法律规范的性质 | 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 —— |
法律关系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 | 绝对法律关系 | 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 |
相对法律关系 | 债权法律关系,劳动法、行政法领域的法律关系 | |
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 | 调整性法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 |
保护性法律关系 | 刑事法律关系 |
考点二、法律关系三要素(★★★)
(一)法律关系三要素的概念
1.主体: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基本判定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的分类
(1)自然人
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①法人
分类 | 具体包括 |
营利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②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不属于法人。
(3)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②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①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
行为能力 | 年龄 | 智力、精神健康状态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8周岁(<8)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且<18)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年满18周岁(≥18) | 智力健全、精神健康 |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 |
!!《民法典》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3)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②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分类 | 具体内容 | 举例 | 适用 |
物 | 自然物 | 土地、森林等 | 物权关系 |
劳动创造物 | 建筑、机器等 | ||
广义的物 | 货币和有价证券 | ||
行为 | 作为 | 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 债权关系 |
不作为 | 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或执业活动 | ||
人格利益 | 公民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 人身关系 | |
智力成果 | 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 | 知识产权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