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潍检君已经结合案例给大家介绍过审查逮捕职能的一些基本情况——《法律讲堂 | 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被逮捕?看完这些非常重要》。我们了解了逮捕的条件,也结合案例分析了具体的社会危险性。那么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羁押期限又是如何计算的呢?今天检察官将通过案例向大家具体介绍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
羁押期限
羁押期限分三种情况,分别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是指捕后羁押的2个月,即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这两个月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就是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当然延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案例直击
非法经营案例
2014年
17日 |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3月17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24日 | 2014年3月24日向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
28日 | 2014年3月28日被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
案情分析
我们来看一下这几个时间节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捕后两个月的羁押时间的计算是从执行的次日开始,不超过两个月。也就是从2014年3月29日至5月28日。如果经审查发现该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那么此时需要向县级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也就是地市级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延。这个延长的时间一个月就是2014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如果这个案子6月28日还是不能侦查终结,这时候我们需要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二延,这一次延长的期限是二个月,具体就是2014年6月29日至8月28日。三延在我们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适用的比例比较少,具体时间根据上面的计算方法以此类推就可以。
如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赵某某涉嫌其他重要的罪行的,比如发现其还涉嫌抢劫罪,那么自发现之日就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