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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福利费时,需要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计提吗?

77人浏览   2024-04-20 20:37:38


在支付福利费时,我们通常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计提,第二种是直接计入费用。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吗?在后期的税务处理上,会有什么区别呢?

会计核算问题


我们应遵循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中,对于职工福利费是否需要计提,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支付给职工短期薪酬应该被确认为负债,计入当期损益。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另一条规定,将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等都列入了“短期薪酬”。


因此,职工福利费作为短期薪酬,就需要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应先计提,再在实际支付时冲减负债。


计提账目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账目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个人所得税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福利费进行了相关规定,个人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获得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的生活补助部分(也就是救济金),都属于福利费。在福利费中,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


  1. 集体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等,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比例或者基数的情况;
  2. 人人都有份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的补贴、补助等;
  3. 单位为个人购买的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因为不具有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所以也不能够免税。


税前核算问题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将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和实际发生统一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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