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从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有五种: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数额较大则指非法获取保险金数额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的行为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同时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对保险诈骗罪的侦查和办理,应重点围绕上述几个要点进行。
就如何办好保险诈骗的案子
下文结合相关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裁判文书进行归纳分类梳理,总结出若干无罪裁判要点,以期对大家办理保险诈骗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提供一定指导,尽量避免以下情形的出现。
裁判要点1
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虚假的理赔主张,亦未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保险公司的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且本案涉案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不应认定保险诈骗罪(未遂)。
案例索引:(2016)鄂刑抗2号
裁判要点2
现有证据虽然能证实行为人违反了最大诚信的原则,但还不能认定其违反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诚信底线原则,但不能证实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骗保险人的诈骗犯罪行为,也不能认定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例索引:(2012)东一法刑重字第2号
相似案例索引:(2019)黑12刑终63号
裁判要点3
行为人虽有编造事故、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索赔、提供伪造的修车发票等行为,但保险公司明知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而非基于错误认识而支付保险金,故不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案例索引:(2017)辽09刑终115号
相似案例索引:(2012)东一法刑重字第2号
裁判要点4
行为人虽有指使他人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意图多获取保险赔偿,但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并非基于其被欺骗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是因为法院的生效裁判,且行为人也未实际多获保险赔偿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2020)川15刑终23号
裁判要点5
行为人没有夸大涉案车辆损失程度的行为,虽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但并未使法院或者是保险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对保险金作出有瑕疵的处分,其行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例索引:(2018)浙1102刑初511号
裁判要点6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本案的被告人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故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例索引:(2017)晋0431刑初50号
相似案例索引:
(2014)台椒刑初字第424号
(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39号
(2013)思刑初字第1171号
(2018)黔0382刑初42号
(2015)霸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要点7
行为人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98条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超出刑法条文所列明的明确规范作出任意的扩大解释。因此,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例索引:(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223号
裁判要点8
行为人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让他人顶替肇事驾驶员,其初衷是躲避交通肇事罪的刑责,无证据证实行为人让他人顶替是为了诈骗交强险保险金,无法证实其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