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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78人浏览   2024-04-27 15:35:37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概述

企业破产清算是处理经济上破产的企业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企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

1、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

债务人;债权人;清算责任人。

【无力执行且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无法顺利重整的企业;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后无法顺利和解的企业】

2、申请破产应达到的条件:

(1)债务人申请破产应达到的条件:

情形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情形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包括:因固定资产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2)债权人申请破产应达到的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清算的申请。(债务人有权提异议)

(3)申请破产的类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



三、企业破产清算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1、企业法人申请破产清算前的前置程序:

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的文件,且经2/3多数决。

2、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破产申请书;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债务人同意破产的决议性文件;相关人员的信息和联系方式;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企业员工情况和安置方案;职工、高管人员的工资和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3、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温州等城市先后成立了破产法庭。


四、

破产清算的立案和受理

债务人持上述材料到管辖法院立案;管辖法院对材料进行前期审理;管辖法院出具破申字号的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书。



五、破产清算程序

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编制债权表—召开债权人会议—法院裁定宣告破产—通过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执行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其中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有:

债权得到全部清偿(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债务人自身清偿了全部到期债务);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


2、清偿顺序:

(1)消费者购房人的超级优先权。(2)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3)担保物权的优先权。(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5)一般破产债权及其清偿顺序: a.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b.职工债权。c.社保及税收债权。d.普通破产债权。


3、办理企业注销:

包括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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