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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972人浏览   2024-04-24 22:31:02

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3年4月27日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该条例第四百一十三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规定,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一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等级分为一至十级,因病致残的残疾等级分为一至六级,享受相应的抚恤。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如下: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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