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修基金归谁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维修资金并非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所有,也不属于物业公司所有,该笔款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生活中,小区的维修资金均由物业公司代收,也顺理成章的由其保管和支配,业主应当转变观念,牢牢把握主动权,通过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合理地运用这笔资金。
小区哪些地方可以动用维修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小区的公共区域,比如电梯、屋顶等,特别容易陈旧甚至老化,只要经业主共同决定,就可以动用维修基金来对其进行维修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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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修基金是否只能用作维修?
“维修基金”顾名思义,该基金作维修之用,不能挪作他用,原来的《物权法》也确实规定维修基金仅用于维修。不过实践当中,有些老旧小区的设备破烂不堪,已经不能维修了,或者继续维修成本实在太高,继续维修不如重新更换,此次《民法典》充分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将维修基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基金使用起来难不难?
维修基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申请和审批、基金拨款。不过小区业主人数众多,众口难调,难就难在大家意见不统一。原来《物权法》从资金安全考虑对维修基金的启用设置了较高的标准,这大大降低了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此次《民法典》调整了维修基金启用方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并不一定需要全体业主达成共识,大大降低了维修基金启用门槛,让维修基金可以更加高效、灵活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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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