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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扣除比例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一般和特殊规定

292人浏览   2024-04-03 18:57:27

一、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 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额对比,孰小取。

2、 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但不包括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等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特殊规定

1、根据国税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五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满足国税发2009年31号文的,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

国税发2009年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3、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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