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实践中,国务院各部门还会发布大量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和部门规章很难区别,但二者有很大的不同——规章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审理可以参照规章,但规范性文件则无此效力。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修订)的规定,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决定;公布规章的命令载有部门首长署名。因此,可以从制定机关及是否有部门首长署名角度区别部门规章与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何处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规章制定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法制机构审查。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三、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的要求,部门规章设定罚款,要坚持过罚相当,罚款数额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罚款规定的,部门规章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