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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670人浏览   2024-03-25 07:24:10

计件工资是指根据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或工作量,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工资。

计件工资制度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与计时工资制度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相同,但计件工资制度下并不是劳动者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工作都可以主张加班工资,具体分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在工作日8小时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任务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二)劳动者在工作日8小时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只需按件数支付计件工资);

(三)劳动者在工作日8小时内已完成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必须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且是在完成劳动定额以外付出劳动,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实践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支付加班工资,通常会确定较高的劳动定额,使劳动者必须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便可以此为由规避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劳动定额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是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能够完成。依据此条规定,建议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定额时遵循以下要求:

(一)统一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组织或者工会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以此作为确定劳动定额的首要依据;

(二)确定比例,根据“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标准来确定具体的劳动定额;

(三)对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劳动者没有异议,或者只有少数劳动者提出异议,再正式实施。

司法实践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无法确定或无法举证证明劳动定额,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加班工资争议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将计件工资制转化为计时工资制来计算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具体计算方法为:劳动者的时薪=劳动者每月获得的工资数额除以(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休息日工作时间×2+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如果计算出来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计件工资中已包括了加班工资;如果计算出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加班工资。

对于按小组或部门整体的工作量来计算计件工资的情形,在评估用人单位是否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时,首先以整个小组或部门的工资总额除以(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休息日工作时间×2+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再除以整个小组或部门的总人数。如果计算出来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小组或部门的加班工资。如果计算出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方法补足加班工资,随后再按照组员在小组或部门工资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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