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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探讨

100人浏览   2024-08-08 11:01:16


1 行政诉讼证据的依据:

1.1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章证据,第33条至43条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2002.7.24公布,2002.10.1实施)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2018.2.6公布,2018年2月8日实施)第34-47条、第135条

2 被告的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有关的是举证期限

2.1 举证期限,严格的举证期限15日(行政诉讼法67条、行政诉讼法的解释34条),延期的需要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

2.2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67条)

3 原告的举证责任

3.1 指定举证期限与未指定举证期限的,(注意立案后发送的举证通知书)

3.2 符合起诉条件的举证责任

3.3 关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

3.4 关于数额的举证责任:赔偿、补偿、协议中的损失

4 “特殊”的证据规则

4.1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搜集的证据:(证据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有区别)证据规定第61条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

4.2 法院可以调取证据的范围(责令当事人补交证据与依职权调取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9、40条,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7条、证据规定第22条

4.3 新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52条

4.4 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被告在发回后的一审中能否补交证据?(起诉状副本送达后、发回重审后是否会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

4.5 逾期提交证据怎么处理:被告逾期提交与原告逾期提交?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4条、第35条

4.6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但是开庭的时候缺席如何处理?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8条第一款、证据规定第35条、第38条、证据规定第36条

4.7 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其是否等同于证人?是否不能参加庭审需要在庭外等候通知?(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1条、深圳某大学老师起诉交管局处罚案)

4.8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交而当事人未提交的?(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5条)主要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理、行政赔偿及补偿等

4.9 原告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证据(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6条)

4.10举证责任的转移:(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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