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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不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真是一将无能累死三军

100人浏览   2024-08-02 11:16:26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复议机构的设置也分两种情况:(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地方各级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一般都是由司法局具体操作实施,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必须全面掌握熟悉所有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能够全面掌握熟悉各部门的法律法规时,涉及到被复议的行政部门时,就相关法律法规应该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在自己不完全熟悉掌握其他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就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显示着自己没有水平,更让职业打假人猖狂到极点。

职业打假人张某某通过县长信箱的方式投诉某家餐饮店在收取消毒碗筷费用3元,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由于这个职业打假人,现为申请人,对市场监管部门回复中的条、款、项分不清。他以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法律错误这个理由提出申请复议。他把市场监管部门回复中引用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内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理解为第二项内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他提出了该饭店的经营人员并不是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没有人证明涉案商家是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病人。市场监管部门回复也没有说餐饮经营者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呀。

申请人把市场监管部门回复的第六条第二款,当成当成第二项内容。并且指责行政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非常可笑,申请人弄不懂法规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受理复议的机关不审查直接受理。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中发现该餐饮店营业以来,从没有被消费者投诉过,更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做出不予立案处理。

可是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以餐饮店“侵害的对象为不特定就餐人群,无法判断危害的后果轻微。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现象看,不能证明其及时改正,因此被申请人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于本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做出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说就无法判定危害后果轻微,那你无法判定他的危害后果轻微,又从哪证明他情节严重呢?你说不能证明其及时改正,这个依据是什么?不能凭想象力去做判断。

如果凭想象力去设定、去推断,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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