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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私自进行的亲子鉴定,能证明亲子关系吗?

571人浏览   2024-04-11 16: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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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这样做,将会毁了我的家!”亲子鉴定中心的某个办公室发出刺耳的叫声。鉴定人刚刚向这对夫妇宣布,鉴定结果是一个亲生子女,但得知该男子只是该女子的情人,而她的丈夫已经预约了下周进行了亲子鉴定。女子恳求鉴定人帮她在鉴定中心隐瞒事实。

所谓亲子鉴定是指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和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来分析遗传特征并确定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一般来说,母子关系是由分娩的事实决定的,而亲子鉴定通常是由不知道自己是否“绿色”的父亲进行的。

原则上,亲子鉴定应获得双方的同意,但也有例外。

中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3)提供了特殊的“推定规则”,即一方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而另一方拒绝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则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请求确认没有建立亲子关系,反之亦然。

但是,推定规则中规定的亲子鉴定标准应足以说服裁判员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在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他经常选择带他或她的孩子进行鉴定。这似乎是当前社会做出的选择,原因不言而喻。

然后,人们最关心的话题是,未经另一方的同意,私下带孩子进行亲子鉴定,所获得的结果是否可以用作确认亲子关系的基础。

换句话说,在没有父母亲的情况下进行亲子鉴定是否可以用作适用推定规则的必要证据?

在诉讼中,另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由于无法确定由一方进行的私人评估抽样是否真实,因此法院不应适用本条的推定规则。

与上述观点类似,大丰市人民法院在(2014)民二终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原告刘先生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是从私下向鉴定机构提交的材料中获得的。并且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也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他与他的合法子女刘某某之间没有亲子关系。尽管被告拒绝在诉讼中进行亲子鉴定,但无法确定原告在私人鉴定中提供的样品是否真实。因此,使用推定规则来假定两个已婚子女没有亲子关系是不合适的。亲子鉴定的结果将不被接受。

显然,在实践中,法院很难支持仅由一方带其子女进行亲子鉴定所获得的结果。原因是发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很难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使裁判者相信确有其事并不容易。

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分析,一个人私自带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并非完全没有意义。评估报告可以使他们内心确定并决定是否提起亲子诉讼,并开始全面搜索可以验证报告真实性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虽然不能将其用作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必要依据,但可以一定程度上动摇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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