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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第三人导致损害能否要求双重赔偿

100人浏览   2024-09-15 08:01:48

劳动者在劳动工作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如交通事故等),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和建立在侵权损害基础上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这两类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规则原则不同,属于不同性质的请求权。

实践中,劳动者可以基于这两个法律关系分别向不同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除医药费外,可获得双重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一、补足项目

1、医药费用: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实际需要票据的费用项目,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二、双赔项目

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依据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进行赔偿,赔偿项目为:1、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2、人身侵权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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